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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新法规,保健食品的研发思路该怎么走
作者:刘玲  转载自:天然植物提取物  发布日期:2018-06-01

保健食品法规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,近期保健食品法规的具体变化,对保健食品的开发具有指导意义。


保健品相关法规一览


2016年2月26日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(2016年版)》发布,并于2016年7月1日实施。


2016年11月17日《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T.作细则(2016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发布实施。


2016年11月19日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(2016年版)》发布实施。


2016年12月27日发布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(一)和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(一)的公告》。


2017年4月28日印发《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(试行)》《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主要生产工艺(试行)》。


2017年5月2日总局办公厅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(试行)的通知。


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(2016年版)》实施后,保健食品分注册和备案两种方式。


注册:


①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(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)的保健食品;


②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(属于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)。


备案:


①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;


②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。


变化之处


与现行法规相比,《细则》强化申请材料的可朔源性,明确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;推进内审制向外审制的过度,建立争议问题处理机制;优化程序,压缩审评时限至170个工作日,体现了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。


变化1:研发数据要长期存档备查。


变化2:由外审制向内审制过渡。


变化3:审评审批周期大幅缩短。


目前新规注重的是前期研究,“产品研发报告”是今后技术审评的重中之重。产品申报以后、批准之前,一定要保存好一定量的产品待查,以免因无法抽样、复检而被终止审评、不予以注册。审评机构不会对每个注册产品都要求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,关键在于申报资料是否规范、真实、完整。如果审评机构对申报材料认可,则无需现场核查、动态抽样和复核检验。


很多植物提取物也是保健品的原料来源,但是大部分提取物原料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,也经常会出现如生产工艺不清、得率不准确;使用禁用加工助剂(如二氯甲烷)、使用禁用的原料或部位(如使用提自虎杖的原花青素),添加标志性物质纯品(如添加纯品芦丁)等问题,而且同一提取物不同企业质量要求差别也很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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